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东社保函〔2015〕234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的要求,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一是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
关于完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
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进一步加强生
关于印发《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央财政补助减负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5】66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团场农牧职工社
我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生育保险主要政策 1.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2.筹资来源。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0 5%-0 7%。 3.待遇支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理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昨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预计明年第一季度,全国多数省区市都能够具体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自愿只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今天下午,湖南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詹鸣就“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湖南作出官方解读。 詹鸣表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新华社记者多方采访权威专家、计生干部、已生育二孩父母,探讨相关热点问题。 二孩是审批还是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10月29日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
我省调整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
《社会保险法》颁布5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10月24日,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在北京召开《社会保险法》颁布5周年座谈会。中国社会保险协会会长胡晓义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0年10月28日,经全国
云南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下调全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 93%下调到0 75%,生育保险费率从0 8%-1%下调到
南平市完成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调整工作 为了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南平市社保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1.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2.筹资来源。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0 5%-0 7%。 3.待遇支付。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5〕216号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
我省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0月1日起调整——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适当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近期,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
我省10月1日起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预计每年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5亿多元 近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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